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2********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历城民初字第171号 |
案号 |
(2016)鲁0112执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艳萍借款本金14万元。 二、被告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艳萍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27 |
发布时间 |
2016-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