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历城民初字第171号
案号
(2016)鲁0112执2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历城区人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姚艳萍借款本金14万元。     二、被告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艳萍逾期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苗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时间
2016-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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