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3********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81刑初29号
案号
(2016)鲁0881执10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曲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881刑初29号 公诉机关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祥忠,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曲阜市,身份证号码:3708231970121815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曲阜市王庄镇前孟村,住曲阜市王庄镇前孟村东3巷1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经曲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0月22日由曲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祥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建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祥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孔祥忠与王建国(另案处理)于2014年认识,与张宝玉(已判刑)系同村村民。2015年1月,被告人孔祥忠得知王建国欲采伐树木后,介绍从事伐树行业的张宝玉认识。 2015年1月31日23时许,王建国、孔祥忠伙同张宝玉、康红垒(已判刑)驾驶两辆机动三轮车,携带油锯等伐树工具到达石门山镇河东村原鞭炮厂院内。由张宝玉负责采伐树木,被告人孔祥忠与王建国、康红垒负责协助其采伐、并搬运树木至三轮车内。至次日凌晨三时许,采伐杨树共40计棵。作案后,经被告人孔祥忠联系将该宗林木以6 300元价格出售,并分得2 800元。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材积(立木蓄积)为18.506立方米。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刑事科学技术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胡玉山等的证言,同案犯张宝玉、康红垒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孔祥忠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祥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祥忠对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王建国和张宝玉在作案之前就认识,且分得的钱里有1 400元是张宝玉之前的欠款。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5年9月1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8-25
发布时间
2016-10-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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