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连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702民初357号 |
案号 |
(2018)豫0702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到2016年7月22日,侯连伟共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信用卡本金25717.58元、利息9578.58元,侯连伟应于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1万元;2017年7月7日前偿还剩余所欠本金及利息(本息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对账单载明的金额为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侯连伟负担,于2017年7月7日前一并支付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三、如侯连伟有任何一期未偿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可就剩余本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36元,法院减半收取368元,由侯连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2-28 |
发布时间 |
2018-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