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06********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82民初6272号
案号
(2020)豫0182执1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荥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及逾期利息9454.84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29日,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5.255‰另行计算); 二、被告杨永超对被告朱宁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永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宁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财产保全费1015元,由被告朱宁、杨永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时间
2020-03-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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