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民初2781号 |
案号 |
(2019)桂0521执8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关华应偿还原告廖福强、骆建梅、符宗晓、廖子山借款本金133920元及利息(利息以1339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3738元,减半收取计1869元,由被告关华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