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干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1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521民初2731号 |
案号 |
(2020)桂0521执2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干强、张玲应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的借款本金31943.78元、利息(截至2018年10月10日的利息以6655.66元计,2018年10月11日后的利息以31943.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违约金(截至2018年10月10日的违约金以8137.91元计,2018年10月11日后的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最高500元,支付到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对被告易干强名下桂EX9558号汽车[车架号LVGBH42K4EG816695]的拍卖、变卖所得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易干强、张玲应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2337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易干强、张玲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