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821民初1412号
案号
(2017)内0821执1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县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江给付原告张国飞借款本金及利息25000元,款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逾期给付,则按本金20000元给付并承担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时间
2017-04-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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