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红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5********1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524民初1749号
案号
(2019)内0524执9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库伦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红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库伦旗库伦镇兴达摩托车城所欠购车款4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8日起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红岩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9-05-27
发布时间
2019-10-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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