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建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783********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瓯民初字第250号
案号
(2016)闽0783执010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建妹应向原告胡明和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此款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徐荣林应对被告叶建妹向原告胡明和借款本息人民币35000元承担连带偿还的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原告胡明和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叶建妹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被告叶建妹负担4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6-06-15
发布时间
2016-07-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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