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832********3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临东信证执字第82号
案号
(2020)鲁1312执恢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东信公证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证书(2012)临东信证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星卫,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孙大伟,男,一九八二年三月二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9-5号8号楼4单元701室,身份证号码:371302198203020635。(系借款人)临沂市国强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强临沂市同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京玲孙强,男,一九五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沂南县青驼镇青驼社区一组302号,身份证号码:372832195604243111。孙连,男,一九六五年十月一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87号29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72832196510013117。刘京玲,女,一九六七年八月十七日出生,住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87号29号楼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371321196708173186。(系保证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星卫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出具该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孙大伟、孙强、孙连、刘京玲、临沂市国强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强、临沂市同泰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京玲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的执行证书。经查,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与孙大伟、孙强、孙连、刘京玲、临沂市国强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强、临沂市同泰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京玲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小企业借款保证合同》、《个人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年临东信证经字第61号]。根据该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额度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的贷款,双方约定贷款额度期限自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至二一二年八月四日止。依贷款合同约定,上述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孙大伟、孙强、孙连、刘京玲、临沂市国强工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同泰纺织有限公司自愿直接接受强制执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按约如数放款给孙大伟,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至本执行书出具之日截至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尚欠贷款本金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现应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信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丁孙大伟、孙强、孙连、刘京玲、临沂市国强工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同泰纺织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本金共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东信公证处公证员汁五日长长手公证处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3-06
发布时间
2020-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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