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01********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301民初3032号 |
案号 |
(2019)新2301执43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肇义、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志豪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35000元(250000元×20‰×7个月); 二、被告肇义、张婷婷按月利率20‰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向原告马志豪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 三、被告窦永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7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肇义、张婷婷负担 (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时间 |
2020-03-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