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301********15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2301民初3032号
案号
(2019)新2301执43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义、张婷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志豪借款本金250000元,支付利息35000元(250000元×20‰×7个月); 二、被告肇义、张婷婷按月利率20‰以实际所欠借款本金向原告马志豪支付自2019年4月10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 三、被告窦永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7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肇义、张婷婷负担 (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承担,一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19-10-30
发布时间
2020-03-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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