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11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裁字第34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基于以上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8,600,000元及2018年2月2日(含该日)之前的利息人民币352,800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68,6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3日(含该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至清偿之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2,077,600元;三、第一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9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91,243.88元;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9,659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99,465.82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193.18元;此费用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付申请人;五、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和第四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原裁决书第18页第11行的“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8,600,000元及2018年2月2日(含该日)之前的利息人民币352,800元;此后的利息,以本金人民币68,60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2月3日(含该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至清偿之日止;”补正为“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8,600,000元,并自2018年2月3日(含该日)起以本金人民币68,6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本补正裁决构成原裁决书的一部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30 |
发布时间 |
2020-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继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0711774766H |
登记机关 |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2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