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田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5********1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商初字第248号 |
案号 |
(2016)鲁0305执17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声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 000元及利息3280.33元(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共计83 280.33元,以后利息另行计算。 二、被告许洪莲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孙广兰、景洪雁、常传滨、田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元,诉讼保全费860元,由被告李声刚、许洪莲、孙广兰、景洪雁、常传滨、田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发布时间 |
2016-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