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爱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330********1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邹民初字第1598号
案号
(2014)邹法执综字第000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学军、许爱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董辉借款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董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保全费1970元,共计7470元,由原告董辉负担2140元,由被告于学军、许爱玲负担53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4-01-14
发布时间
2015-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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