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柯燕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525********15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521民初1549号
案号
(2018)桂0521执10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罗金伦、柯燕英应当共同偿还原告陈铎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借期内利息16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700元,共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金伦、柯燕英共同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支付给原告陈铎中。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时间
2018-12-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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