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柯燕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5********1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521民初1549号 |
案号 |
(2018)桂0521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罗金伦、柯燕英应当共同偿还原告陈铎中的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借期内利息16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计算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自2014年2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700元,共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金伦、柯燕英共同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支付给原告陈铎中。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17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