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222********1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陕民初字第1258号
案号
(2016)豫1222执恢1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陕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英赔偿原告杨建让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放射费共计20844.7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建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鉴定费700元,共计2334元。由原告杨建让承担2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6-03-14
发布时间
2016-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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