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2********15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陕民初字第1258号 |
案号 |
(2016)豫1222执恢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陕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薛英赔偿原告杨建让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放射费共计20844.7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建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鉴定费700元,共计2334元。由原告杨建让承担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陕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3-14 |
发布时间 |
2016-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