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5********1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2民初4360号
案号
(2019)桂0102执24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飞偿还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2547元; 二、被告贾飞偿还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代偿金额9031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2、以代偿金额3516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贾飞偿还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被告贾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9-06-28
发布时间
2019-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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