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丽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11********1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14执3292号
案号
(2017)粤0114执恢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1006003201300004):(二)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第—部分为截至2015年4月27日的利息和复利合计68646.72元;第二部分为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7.175‰的标准,从2015年4月28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三部分为逾期利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7625‰的标准,从本裁决作出次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第四部分为复利,对第一被申请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10.7625‰的标准计收复利]:(三)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413741.03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第一部分为截至2015年4月27日的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合计34401.53元;第二部分为利息,以正 常本金1142989.74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7.175%。的标准,自2015年4月28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三部分为逾期利息, 以逾期本金270751.29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7625‰的标准,自2015年4月28日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第四部分为逾期利息, 以全部本金1413741.03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0.7625‰的标准,自本裁决作出次日计算至清偿之日; 第五部分为复利,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按逾期月利率10.7625‰的标准计收);(四)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西萌路74号以及第三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凤凰北路3 3号5栋301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第一被申认补偿申请人财产保全费1万元;(六)本案仲裁费58585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第一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七)第四至第八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二)、(三)、(五)、(六)项裁决确认第一被申请人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裁决第一、第四至第八袖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逾期支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时间
2017-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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