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15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407号
案号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09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项晓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23日至判决确定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二、黄凤冠、吴美丽、陈杨仙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22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黄凤冠、吴美丽、陈杨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项晓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黄凤冠、项晓冬、吴美丽、陈杨仙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08-25
发布时间
2014-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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