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柱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5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01479号 |
案号 |
(2014)温苍龙执民字第002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彭柱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美凤欠款1077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彭柱仙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2-28 |
发布时间 |
2014-10-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