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29********15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海商初字第499号 |
案号 |
(2016)鲁0687执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邹常松于2014年5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75355.14元(时间自2009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14日),本息共计155355.14元。逾期付款,自调解之日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张志、范海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邹常松、张志、范海涛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15 |
发布时间 |
2016-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