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范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29********15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商初字第499号
案号
(2016)鲁0687执2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邹常松于2014年5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75355.14元(时间自2009年4月24日至2014年4月14日),本息共计155355.14元。逾期付款,自调解之日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张志、范海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被告邹常松、张志、范海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1-15
发布时间
2016-02-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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