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金婺商初字第01480号 |
案号 |
(2014)金婺执民字第00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胡建华、叶秀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归还原告王海玉借款本金88.5万元及利息(其中25万元的利息自2008年3月5日起开始计算,20万元的利息自2008年8月27日起开始计算,43.5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7月2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胡建华、叶秀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2-28 |
发布时间 |
2014-08-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