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02********1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金婺商初字第01480号
案号
(2014)金婺执民字第007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胡建华、叶秀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归还原告王海玉借款本金88.5万元及利息(其中25万元的利息自2008年3月5日起开始计算,20万元的利息自2008年8月27日起开始计算,43.5万元的利息自2012年7月2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胡建华、叶秀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02-28
发布时间
2014-08-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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