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金婺北商初字第00735号 |
案号 |
(2013)金婺执民字第036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洁、汪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琦峰借款人民币55万元,并支付2010年8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 000元。 二、被告胡建华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琦峰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 940元,保全费4 520元,鉴定费6 400元,由被告江洁、汪卫东、胡建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3-11-13 |
发布时间 |
2014-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