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902********1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山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902执1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磊、张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安昊鲁工贸有限公司借款34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间的利息为52726元;自2012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计,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41000元计,按月息1.5%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3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1-21 |
发布时间 |
2016-07-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