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英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16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14民初871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0114执55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英其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银鼎线行支付货款247409元及利息(利息以24740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周英其对被告广州市英其皮具有限公司的上项债务中的货款本金207442元及利息(利息以207442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银鼎线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1.2元,由被告广州市英其皮具有限公司、周英其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