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03********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23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凯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140837.26元并支付相应利、罚息(利、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分别为37240元、64122.88元,之后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凯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公告费2750元; 三、被告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邓成贤、鲁芳芬、彭筑秀、李五一、谢兰琴、朱兵、罗远筑、冉先黎、杜媛娥对被告贵州凯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305元由被告贵州凯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黔商市西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邓成贤、鲁芳芬、彭筑秀、李五一、谢兰琴、朱兵、罗远筑、冉先黎、杜媛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8-08-14
发布时间
2018-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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