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洪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8********16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金商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金执字第011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乡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保芹、冯美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9999.99元、利息36868.86元及自2014年12月8日起以本金89999.99元为基数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届满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贷款利息;   二、被告吕洪杰、孙善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元、保全费280元,共计3117元,由被告孙保芹、冯美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9-11
发布时间
2016-08-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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