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江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2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81民初5992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10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金晖、郑江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计至2017年6月21日止为528131.02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 二、陈金晖、郑江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 三、陈细林、福建永晨贸易有限公司、刘其春、郑江霞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细林、福建永晨贸易有限公司、刘其春、郑江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金晖、郑江惠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