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02********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214民初374号 |
案号 |
(2019)鲁0214执6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光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邢立坤借款人民币160万元。二、被告金光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邢立坤以1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李日霞、被告姜斌、被告青岛嘉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佳包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200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4 800元,由被告金光谟、被告李日霞、被告姜斌、被告青岛嘉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金佳包装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3-04 |
发布时间 |
2019-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