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婷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4********1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702民初2749号
案号
(2020)浙0702执1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婷婷、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华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309320.49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吴婷婷、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华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1864.1元。 三、被告吴婷婷、王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华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人民币6000元。 四、驳回原告金华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86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婷婷、王志刚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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