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峰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4********1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2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1523执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茌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季峰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798.2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自借款之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姜圣泽、李笃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姜圣泽、李笃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按承担数额向被告季峰先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茌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1-16 |
发布时间 |
2018-05-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