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强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4********1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1502民初3920号 |
案号 |
(2019)鲁1502执12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季强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沙沙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沙沙对被告孙洪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季强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时间 |
2019-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