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11********1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911民初2713号
案号
(2018)鲁0911执恢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岱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志刚、蒋秀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宋宪冬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53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自2016年8月3日起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卢宪恒、张英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时间
2018-06-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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