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相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16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024民初658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贾相波、王淑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枝借款本金14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息1.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t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贾相波、王淑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1-0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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