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相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16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658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贾相波、王淑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春枝借款本金145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按月息1.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t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河南晶硕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贾相波、王淑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