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3********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武商初字第00898号 |
案号 |
(2015)金武执民字第029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童华锋、郑美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徐中元借款1085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本金285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2月21日起、本金800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1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4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元,由被告童华锋、郑美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义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9-11 |
发布时间 |
2016-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