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华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3********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武商初字第00897号
案号
(2016)浙0723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武义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华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徐中元借款本金685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美爱、徐文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童华锋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徐中元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被告童华锋、郑美爱、徐文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武义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01-26
发布时间
2016-09-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