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童华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3********1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723民初3234号 |
案号 |
(2019)浙0723执25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武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723民初3234号^~^原告:朱晓伟,男,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壶山街道花园殿巷95号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206040056。^~^被告:童华锋,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童庐村东莞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80330171X。^~^被告:郑美爱,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童庐村东莞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0112327。^~^原告朱晓伟为与被告童华锋、郑美爱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童华锋、郑美爱立即返还原告为其代偿的银行贷款逾期利息罚息232814.43元、律师费21600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259414.43元;并赔偿(以上款项的)利息4254.39元(自2018年7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起诉之日止),2018年10月1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二被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晓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华锋、郑美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1月30日,童华锋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武义支行)申请借款180万元,郑美爱同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明确其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童华锋与中国银行武义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个循字012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合同》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同日,中国银行武义支行与朱晓伟签订编号为2013年个循抵字012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朱晓伟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友谊小区16幢7号房产(房权证号:武字第02000390号,土地证号:武国用1997字第001329号)为中国银行武义支行与童华锋签订的编号为2013年个循字012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为3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于当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中国银行武义支行按约向童华锋发放了180万元贷款。至2015年4月29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时间 |
2019-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