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连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322********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郯商初字第1918号
案号
(2016)鲁1322执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崔连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亮欠款本金人民币20 62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20元,被告崔连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3-15
发布时间
2016-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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