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俊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526********17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525民初1449号
案号
(2019)鲁1525执7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冠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怀仲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8日起按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9.90208‰计算至2016年7月19日,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4.85312‰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过付之日止)。 二、被告辛俊兴、于建涛、程风侠、班志刚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郭怀仲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5-09
发布时间
2019-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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