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樊雪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82********17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82民初10482号 |
案号 |
(2019)豫0482执3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社国、樊雪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6日止按照月利率8.88计付‰,支付时扣除已付利息5743元。罚息自2017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32‰计付); 二、被告乔献书、刘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王社国、樊雪霞、乔献书、刘省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7-18 |
发布时间 |
2019-10-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