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3********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02刑初142号 |
案号 |
(2021)皖1302执39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柴茂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3年5月2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柴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过素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6纳)。四、责令被告人柴茂申退赔57名被害人钱款一千零四十八万七千元;被告人柴茂申、柴军共同退赔4名被害人三十五万零八百九十元;被告人柴茂申、柴军、过素芳共同退赔被害人44人三百六十九万六千九百元。(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