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4754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38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79,451.84元;二、被告邱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欠款本金79,451.84元产生的零售利息3,672.14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8日,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收方式计算); 三、被告邱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分期手续费2,016.24元;四、被告邱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还款滞纳金(2016年12月31日前滞纳金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收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关于调整信用卡相关服务项目的公告》中违约金收取标准计算);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邱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4-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