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0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9365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5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顾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截至2018年6月2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023.93元、利息3269.09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135.47元以及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顾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0 |
发布时间 |
2020-03-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