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元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2********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5090号 |
案号 |
(2018)粤0104执6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元辉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7181.72元及利息、费用(该欠款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日利息为0元、费用为5656.61元,从2016年11月10日起的利息、费用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15元,由被告徐元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06-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