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敏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2********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1)花法民二初字第246号
案号
(2018)粤0114执恢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骆敏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骆展能支付货款123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3月1日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骆展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骆展能负担8元,被告骆敏潮负担1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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