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丰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7********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单刑初字第76号
案号
(2017)鲁1722执9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单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刘丰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左保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史海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被告人刘长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九千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7-05-23
发布时间
2017-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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