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江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623********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民初字第4469号
案号
(2017)闽0623执10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漳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江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秀兰借款人民币167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按本金2400元为基数、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按本金6300元为基数,2015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本金人民币16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陈海船对被告林江荣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林江荣追偿。 三、驳回原告黄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7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293.50元,由原告黄秀兰负担184.75元,由被告林江荣负担108.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06-05
发布时间
2017-06-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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