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桂0127民初2641号
案号
(2017)桂0127执1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彬、简凤娟向原告苏锡辉、劳献敏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陆彬、简凤娟向原告苏锡辉、劳献敏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全部清偿之日); 三、被告陆彬、简凤娟赔偿原告苏锡辉、劳献敏律师代理费1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7-10-13
发布时间
2018-04-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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