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8683号
案号
(2017)辽0103执33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阎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39 99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阎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7-12
发布时间
2017-10-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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