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阎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4********1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103民初12104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22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广场支行欠款本息100 419.56元(截止到2016年10月12日,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被告孙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广场支行律师费3 000元; 三、被告阎军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广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 3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爽、阎军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9-05-07
发布时间
2019-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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